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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瑞珍诉广州市番禺区大龙盈安皮革制品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皮革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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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1838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瑞珍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盈安皮革制品加工厂(经营者李世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瑞珍支付2015年9-12月劳务报酬1250元;二、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盈安皮革制品加工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京公网安备:5号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盈安皮革制品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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