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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快速反应雷霆出击强制扣车【“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二十

  崇左市法院扎实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树牢司法为民理念,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提升服务群众本领,切实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请问是龙州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吗?我有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提供,请你们赶快帮我联系主办法官!”

  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干警接到申请人杨某的财产线索举报电话,值班干警做好登记后,及时反馈给主办法官农恩华,经农法官与申请人进一步沟通核实后,得知被执行人农某名下的本田轿车正停在龙州县独山路某银行门前。

  主办法官确认该财产线索有效后,立即反馈给执行指挥中心的值班法官。通过指挥中心快速反应,第一时间组织执行干警,火速集结驱车赶往执行现场。经现场查找被执行人农某无果且再次确认车辆信息后,执行法官直接下达拖车指令,强制扣押回法院。

  2022年10月10日中午,进结镇司法所农所长向进结法庭反馈,辖区村民农某某因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租赁纠纷,农某某当日上午对安装在其家屋顶的信号塔拉闸断电,造成周边多个村没有通信信号,农某某避而不见,群众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进结法庭肖志坚法官接到反馈信息后,认为通信信号中断,事关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影响重大。为更好地化解矛盾,肖法官马上与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驻村领导等部门取得联系,一同迅速前往纠纷现场开展工作。多方力量通过了解当年的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知晓双方矛盾点,依照事实、证据、法律,制定调解方案。悉心劝说农某某先回家闸上用电开关,恢复信号,然后再解决矛盾。经过进结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工作人员半个小时的联合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化解。

  天等县宁干乡圩日,在某商业银行营业厅里,申请执行人某饲料店老板与被执行人梁某握手言和,脸上洋溢着解难纾困后的笑容。

  梁某于2018年起向申请执行人某饲料店多次赊购猪饲料,欠款达到6万多元。付款期限届满后,饲料店经营者多次追讨,梁某仅支付1万元,余款5万多元仍未支付,该纠纷成讼后经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梁某给付饲料店饲料款5万多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实地送达了解到,被执行人系疫情期间养猪业受到强烈冲击,亏损严重,经营困难,目前靠打工维持生计,经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梁某筹措部分钱款先期给付,余款约定了缓冲期限,双方达成初步谅解。

  10月14日是天等法院开展乡村振兴防贫工作日,下乡途中,本着便民、利民的初衷,执行法官临时决定将和解执行地点定在双方当事人常住地址附近的宁干街上。执行现场,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宁干支行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清点执行案款、辨别人民币真伪,最终,申请执行人在领取2万元现金,同意对梁某有关银行、微信账户解除冻结,方便梁某今后的生产生活,双方握手言和。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以“和”字当头“家风”教育式的方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同胞姐弟因借贷而引发的纠纷案件,维系了同胞亲情。

  被告黄某花和原告黄某林是同胞姐弟。2021 年 10 月7日,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75000 元,约定被告于2022 年 6 月 7 日按时归还借款。然而,双方约定归还借款的日期过去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经过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于 2022 年 9 月 3 日还款 50000 元,剩余借款125000元亦未归还,经多次催收黄某花仍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黄某林一纸诉状将黄某花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宴法官经过仔细了解案情,发现双方的父亲竟是这笔借款的担保人。显然,从维护亲情入手促进家庭和谐是解决这起纠纷最好的途径,为避免亲姐弟对簿公堂、矛盾升级,法官邀请特邀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因为这笔借款导致我们关系恶化,逢年过节我们都很难坐下来和父母亲团聚,我也知道她目前困难,但是我就心里怄着一口气······”原告黄某林说道。

  “我的年纪算是你们的父辈,子女对父母来说手心手背都是肉,你们的父亲还是这笔借款的担保人,互相赌气对簿公堂伤的是父母的心,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是我们子女的责任,你们是这个世界上最亲的人······”,特约调解员陆伟明说道。

  在调解中,法官适当给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经特邀调解员的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姐弟两的矛盾逐渐缓和,愿意各退一步,互谅互让。晏法官及时跟进,逐一进行思想开导,展开亲情感染、内心感动、法理感化。通过运用“家庭会议”的调解形式,采用“家风”教育式的方法,经过1个小时的调解,姐弟两达成了调解协议,姐姐黄某花当庭归还借款5万元,剩余借款约定于2022年11月30日前还清,此案画上了的句号。

  “我的经济损失终于得到挽回了,感谢法官的耐心细致工作!”调解成功后,李某某激动地说道。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某于2005年开始在扶绥县龙头乡某村种植红江橙面积约30亩,种植的红江橙长势良好,未受到任何外来的污染。2019年11月底,被告广西某建筑公司在龙头乡承建项目后施工产生大量粉尘碎石飘落到李某某种植的红江橙果树上,导致果树受到污染、枝条被砸伤,产生经济损失38901元。龙头乡政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在赔偿数额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予以赔偿。

  扶绥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了解果树受污染情况后,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快速锁定争议的焦点,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找到利益平衡点,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广西某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化解,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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