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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江苏省苏州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要求,提升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案水平,农业农村部从全国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2020年执法案例中遴选整理了10个案例,作为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案情摘要】2020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市某饲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存放在该公司成品仓库的4%生长肥育猪前期复合预混合饲料进行了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抽检饲料中赖氨酸含量仅为2.28%,与标签标示的含量不符。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时立案,查明该批饲料共2.24吨,货值金额9116.8元。当事人在收到产品检测结果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赔偿客户损失。

  【处理结果】苏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及《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础》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16.8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饲料标签包含了饲料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等关键信息,具有介绍产品、指导养殖者购买使用的作用。饲料有效成分与饲料质量直接相关,我国饲料管理法规明确要求饲料有效成分实际含量应当与标签标注含量相符。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饲料有效成分含量大幅低于标签值,违反了饲料管理法规要求,严重损害养殖者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饲料抽样送检,发现问题饲料后及时立案查处,有效防止了问题饲料流入市场,保障了养殖者利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调查,主动赔偿客户损失,农业农村部门对当事人依据相关自由裁量基准予以从轻处罚,为类似案例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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