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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日前,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第六条明确: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指出,根据《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 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此外,答复对不动产共有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热点问题做出回应。

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 执行层面的问题,我们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

按照“物权法定、权利设定和登记确权”的原则和程序,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 予以明确,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实施时 严格落实,避免开发商留有部分房产、出现产权模糊,在此基础上,依法开展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定纷止争。

关于监护人代为申请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 监护人范围并未限定为父母,其他合法监护人也可以依法代为申请办理登记。

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

目前, 国家保密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

国家保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 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加强涉密不动产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关于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对于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关于不动产征收或收回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6条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58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在判决之前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登记依据,涉及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行政行为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年134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目前该项工作正由农村农村部门移交给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按照我部要求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对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接收工作,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农村不动产进行 预告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 农村不动产依法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关于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

目前,全国98%的市县均已公布流程图,1500多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近2500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国大部分市县已经基本完成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方便企业群众办理业务。

下一步, 将力争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来源:人民网

编辑:朱梦蝶

校对:聂姚

审核:左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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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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