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御史制度的特点与启示
张晋藩,1930年出生,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专业顾问、中国教育家协会名誉会长。对古代监察制度、监察法有深入的研究,曾出版、主编《中国法制通史》《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等多部专著和教材。
答:中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僚、纠正官邪、非违、维持纲纪,以确保官僚队伍的基本素质,通过“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充分实现国家的职能。监察御史制度对于古代权力的运行,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制衡作用。无论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在监察范围之内。这都说明监察御史制度在国家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至于监察御史,是执行监察权的官吏。有的御史专门负责监察中央官吏,有的专门负责监察地方官吏。特别是派出的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地方,不仅纠弹官吏的不法,而且还负责考察年成的丰歉、灾异的救治、百姓的疾苦以及选拔地方人才。通过巡按御史进行中央与地方的政策沟通,形成了遍布全国的监察网络。
答:特点之一,御史监察制度不仅覆盖了整个官僚系统,而且也涉及到国家政务的方方面面,如行政监察、立法监察、人事监察、司法监察、经济监察、军事监察、仪制监察、文教监察、科考监察等,有时还派出御史进行专门监察,如巡仓御史监察仓库。
特点之二,监察官受到最高统治者的重视,比如汉代中央最高监察官御史中丞与京畿地区的监察官司隶校尉和丞相在朝会中都有座位,时称“三独坐”。
特点之三,巡按地方的监察御史,品级不过八品、七品,但却可以地方长吏,而且小事立断,大事奏裁,有些司法案件可以调集一干人犯进行审理,位卑但权重。
特点之四,随着监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监察立法也相应地有所发展,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法典化,内容广泛,形式多样,使得监察活动有法律根据,不仅如此,监察立法也限定了监察权的行使,使监察官不得任意地超越法律之外行事,这也是中国古代以法为治的一种表现。清朝的监察法《钦定台规》,集历代监察立法之大成,内容包括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查、巡察和通例等八类,其完备性为世界所少有。监察立法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上,既具有特殊性,也具有典型性,同时又是中华法治文明先进性的表征。
答:其一,古代的监察制度对于纠弹违法官吏、监督国家政务的实施、贯彻政策与法令、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受到历代重视。晚清仿西方改革官制的时候,都察院存而不废。当前,正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国家监察体系,这是根植于历史文化传统、立足于当今中国国情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
其二,严格监察官的选任是贯彻实施监察制度的重要条件之一。如同孟子所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历代选拔监察官的条件,首先是道德品质,要刚正廉洁、忠于职守、不徇私情,敢于触犯贵族;其次,需科举出身,以保证其文化素养;再者,监察官一定要有地方工作的经验。有些王朝如明朝由明太祖亲自选拔监察官,曾黜不合格者。由于监察官选任严格,历代出现了许多忠于职守、不畏权贵的监察官,因严嵩父子而下狱的监察官杨继盛,他在绝命诗中写道,“饮酒读书四十年,乌纱头上有青天,男儿欲上凌烟阁,第一功名不爱钱。”
其三,监察官必须严格依法监察,如有失监、漏监,尤其是贪赃枉法,加重处刑。如《大清律例》规定:科道官受人馈送、收人财物,以及买卖多取价利,较其他官员罪加二等处罚。
其四,御史监察,纠弹要有实据,不得风闻言事。如康熙初年圣谕中强调“至于都察院科道官员,职司风纪,于国家应行要务,即应直陈,一切奸弊,即据实指参”,对于捕风捉影者予以制裁。
古人说,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与监察法制史留给我们许多具有现实借鉴意义的文化资源,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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