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太原1月5日电 (杨静)记者5日从山西省教育厅获悉,为解决中小学生“放学早、接送难、无人管”等问题,山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中小学校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可取得相应劳务报酬,但严禁将课后服务变成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意见》指出,课后服务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学校正常放学后自愿申请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为正常上课日的下午放学后。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晚于18时30分。
《意见》重点解决城镇学校学生放学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不一致问题,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小学生等急需服务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免费辅导帮助。
按照规定,课后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安排学生在指定场所自主完成作业,并可进行学生作业个别答疑;安排学生参加体育、科普、艺术等各类社团组织或兴趣小组,观看适宜少年儿童的影片等活动;安排学生在阅览室、图书馆等区域开展自主阅读或读书交流活动等。
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生家长向学校自愿提出申请,学校统筹安排,统一组织。鼓励学校与其他学校、社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开展合作,共同开展课后服务。可广泛动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退休老教师、在校大学生、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志愿服务力量,为学生提供形式多样的课后服务。
《意见》特别指出,课后服务坚持公益导向,不得营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财政投入为主,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需求的地区,可采取财政补贴、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予以保障。财政补贴及收取的课后服务费用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同时,课后服务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
山西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教职工在保证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前提下,积极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劳务报酬。已免费延长放学时间开设自习课或开展课后服务的市、县,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参与自习课或课后服务工作,按照课时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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