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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动县域医共体建设增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民众了解医疗领域“最多跑一次” 张煜欢 摄

杭州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张煜欢 摄

杭州11月24日电(苏礼昊)为推进健康浙江建设,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健康需求,23日举行的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向该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健康发展的决定(草案)》。

草案对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下称县域医共体)进行了定义,强调县域医共体是指由辖区内县级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组成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

同时,草案还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卫生健康、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医疗保障和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统筹县域医共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管理、队伍建设、人事薪酬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

草案要求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应统筹规划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加强全民健康信息交互,推进县域医共体内部与县域医共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同时加强数字化运营管理,提升协同服务和管理水平,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草案还提出,县域医共体应加强牵头医院重点学科、专科和专病中心建设,在基层成员单位开设合门诊和联合病房,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同时,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层群众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此外,为完善医防协同工作机制,提高重大疫情和疾病防控能力,草案明确指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联络员与指导团队。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也应加强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组织的协作,提供安全、便捷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针对县域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学人才培养供需平衡机制,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增加医学人才源头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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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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