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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万亿土地出让金要怎么花?中央定了!这样花!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

《意见》讲了啥?

重点工作是啥?

川农妹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领导的回答

来给你们解读哈!

01

5个重点举措

明确了以省(区、市)为单位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2种可选择的计提方式。

明确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统计口径。

明确了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

明确了允许各地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对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整合使用,聚焦补短板、强弱项。

明确了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特别是要求不得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02

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对增加乡村振兴的投入能起到多大作用?

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偏低,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发挥不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大量投入,仅靠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必须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 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和制度安排。

最近几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一年要达到6、7万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三农”增加了600、700亿元的投入。毫无疑问,这项改革的逐步实施,将会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一个有力的资金支持。

03

避免“一刀切”——两种计提方式可供地方根据实际选择

为了照顾各地实际,《意见》提出了两种计提方式供地方选择。第一种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的50%以上进行核定,但是如果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则按不低于8%计提。第二种是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10%以上进行核定。

这两种计提方式都可以选择,

也各有利弊。

土地出让收益是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收益,反映了各地实际可以统筹使用的资金规模。但是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的标准很难统一规定,若做大成本性支出,缩减土地出让收益,就会导致政策效果大大缩水。因此《意见》中增加了一个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条件,防止有的地方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地方国库,数目有据可查,便于操作和监督,但是它不能够完全反映地方可以使用的资金规模。

地方不论选择哪一种方式,总体要实现以省(区、市)作为一个核算单位,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要求。

04

如何防止支出碎片化?

各地可以根据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坚持精打细算,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及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十几项。

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不能因为这边增加了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那边就把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减少了,这样做是与这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必须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防止产生挤出效应。

05

如何防止地方出现“数字计提”、弄虚作假?

01

规范计提方式

两种计提方式无论怎么提,底线就是不能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

02

加强资金核算管理

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严格核定土地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监控。

03

加强考核监督

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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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视网、四川农业农村厅网站等

左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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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星辰大海演员计划
  •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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