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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两农民竟用化肥炒制成销售

  中新网济南3月6日消息:山东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农民冯某、程某夫妻二人用硝酸铵化肥炒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0年10月26日,冯某、程某因担心购买的硝酸铵肥受潮失效,便预谋用该化肥炒制成予以销售。当日,二人在家中用事先购买的硫磺、锯末等原料与硝酸铵混合,非法炒制700余公斤。当晚8时许,泰安市警方接群众举报后,将二人抓获,并当场追缴及作案工具。经鉴定,该属自制铵黄,其主要成分为硝酸铵、木粉、硫磺,其爆炸威力与铵油相当。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条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非法制造,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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