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农药兽药肥料过量使用问题治理
6月23日,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修订草案二审稿更加凸显出“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这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压实了各有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制度。
杜黎明委员注意到,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已经作出规定的,遵守其规定。但是,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的情形,“属于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类型,“属于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表述并不一致,建议应与食品安全法表述一致。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也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表述不一致。
杜黎明建议该条参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增加一款,即“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随着网络经济的盛行,通过网络以及直播等方式售卖农产品成为当前农民常用的销售方式。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要求农产品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法和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品质安全标准。
谭耀宗委员发现,在网络销售的农产品中常常出现货不对板或农药超标的现象。他认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的农产品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网络经济以及直播行业能够规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陈国民委员也注意到农产品农药超标的问题。他建议补充对农药、兽药、添加剂等使用的监管措施,对食用农产品中农药、兽药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农药、兽药、肥料过量使用问题的治理。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追溯的目录。同时,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在殷方龙委员看来,这里突出了生产销售环节信息采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食用农产品的运输等中间环节信息采集的追溯也需要加强。他建议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和运输、保管、仓储等信息”的表述,这样能够真正实现食用农产品的全链条全过程追溯。
李锐委员也针对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提出了建议。他指出,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将行之有效的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了使这项制度更加规范有效,建议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有效衔接的内容,打通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最后一公里”。(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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