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中院敲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第一槌”
6月4日,泸州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泸州中院宣判。判决被告龚富强在五年内分阶段对非法采矿点进行生态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标准的,承担修复费用18.24万元。
被告龚富强系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社村民。2010年至2016年期间,龚富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位于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社的大坡上、新房子、狮岭头(均系小地名)的砂岩并予以销售。2018年7月23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对龚富强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此后,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专家出具了《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社砂岩矿开采区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定龚富强非法采矿造成损毁土地面积7272.20平方米,非法采矿行为对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严重,土地资源影响严重。方案确认需进行边坡治理、堤岸修筑等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复垦土地面积6650平方米,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用为18.24万元。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龚富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岩,造成了山体破损、岩石裸露和植被破坏,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并可能引发崩塌、坠落、泥石流及滑坡等地质灾害。被告龚富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件系泸州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吴洪汛担任审判长,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乐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3个市级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代表、企业代表、被告居住地村民代表等约200余人旁听了庭审。该案同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
庭审结束后,泸州中院、泸州市检察院、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人员还针对保护环境资源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生动的普法宣讲。
何锋 陈先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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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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