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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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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我省的三农工作重心迎来历史性转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是完善农村基层治理和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重要内容。对于谋深做实我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体制改革“后半篇”文章,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意义重大。

5月26日至28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成都举行,备受关注的《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一审。

受省政府委托,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杨秀彬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

据了解,截至 2020 年12月底,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完成清产核资、确认成员5488万人、量化集体资产 1024.7 亿元、2.3 万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

“制定《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十分必要。”杨秀彬表示,将立法与改革相衔接,能进一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与经营,依法赋予其特别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健全法人治理机制,保障其切实经营、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从而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四条,分别为总则、组织成员、组织机构、设立和终止、经营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了登记赋码相关规定:一是按规定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办理经营管理相关手续;二是确需变更或注销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条例(草案)》还重点突出了经营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范围,按规定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份额)形式量化至成员,作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依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低风险、可持续方式,通过承包、租赁、入股、自主经营等多种路径,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资产保值增值;规定建立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和档案制度;规定经营收益分配等内容,保障成员权益。

在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方面,《条例(草案)》也明确在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金融税费、土地政策、人才保障等方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发展现代种养殖、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会上,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如何界定,一直颇受关注。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通过前期调研后认为,成员身份界定应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主、户籍关系为辅。因此修改《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等因素,由成员大会通过民主程序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同时,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修改建议中还提到,应突出经营管理的有关内容,增加禁止抵押的集体资产范围,规定“下列集体资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学校、卫生室、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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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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