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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发热“哨点”体系这样建

( 杨都)12月18日,从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获悉,省卫健委于1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理顺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布局,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哨点”作用,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

《通知》明确,按照“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各地要尽快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各地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等判断运行模式并及时调整,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下实现对发热患者的登记、筛查、隔离、报告、救治、转诊等功能。

《通知》指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儿童专科医院等设立发热门诊。二级以下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等设立发热诊室。

而一般 乡镇卫生院、未创建或未纳入社区医院建设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需设立发热哨点,且至少配备1间诊室用于接诊处置发热患者和1间隔离间用于发热患者转诊前的留观,发热哨点需使用统一的标志标识,方便患者快捷抵达就诊。

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三级预检分诊制度,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落实好首诊负责制。预检分诊点根据相关标准告知发热患者就诊须知,负责发热患者及其陪同人员的导诊。

同时,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全部发热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和血常规检查。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需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或 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发热患者提供检测服务。

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患者做好分类处置, 闭环管理。对具有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符合或部分符合新冠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1小时内上报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及时联系120或专用车辆,引导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就近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治疗,做好转诊记录。转诊后,及时对诊室及相关区域进行 终末消毒。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辖区内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发热哨点及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转诊制度等,建立私人诊所信用和奖惩机制,并纳入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重点督查督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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