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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进口货物未如实申报包装种类系天然木托被海关罚款

  上海五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万享进贸通(上海)报关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自动仓储货柜(旧),报关单号为236,申报C&F总价为37540欧元(统计CIF人民币价272496元),申报包装种类为其他包装。经查,该批货物包装种类实际为天然木托,故上海五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口商品包装种类申报与实际不符。以上行为有报关资料、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为证。海关科处该企业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案件信息来源:上海海关)

  1、《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

  2、木质托盘应符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准则》。《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修正)》第四十条规定: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有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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