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设计使用违禁词的代价
对于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新《广告法》将罚款幅度从原本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修改为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可见其对绝对化用语的重点规制。然而,并非只是使用国家级、最高级和最佳等词语的广告宣传会产生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效果,还有很违禁词在广告中是会被判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商业诋毁行为的是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
广告教父奥格威曾说过:“广告佳作是在不引人注意的情况下就能把商品卖掉的作品,他应该把公众的注意力引向商品。所达到的目的应该是‘这个商品我没用过,我一定要买来试试’,而不是‘啊,多美妙的广告!”
基于此越来越多的品牌开始运用各种广告手段以期待可以说服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为了吸引眼球一些品牌无所不用其极,比如将自己产品冠以“最...”、“”、“第一”、“冠军”等称号,或者在制作宣传海报、单页等物料时使用“即将售罄”、“全民疯抢”、“随时涨价”之类的广告词,亦或是趁一些传统节日,给自己的产品冠上“转运”、“护身”、“旺财”、“避凶”之类的形容,如果采用了上面这些广告手段,很容易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因为有混淆消费者视听、抹黑其他同业竞争者形象的嫌疑。
早在 1995 年我国就出台了关于规制绝对化广告用语的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施行后,加重了对该类案件的处罚力度,由原来的倍数罚转变为最低 20 万元的处罚基准,反映了国家打击绝对化广告用语的决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第一条规定:“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商品包装物广告是指在包装物上除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用来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的一种广告形式,都需要严格遵循《广告法》条例。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同时,《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其实说到底不管是包装设计还是物料设计,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宣传产品,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让更多的人知晓产品特色。因此提炼产品卖点,抓住消费者心理,利用视觉营销手段将产品卖出去,这些行为无可厚非,也是每一个设计师的工作职责。但设计需要的不只是创意,更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如果只是为了博眼球,赢取市场,而无视相关法规,不仅过不了审查,甚至还有可能因为触犯法律而遭受罚款,得不偿失。
作为深耕行业十余年的设计公司,在进行包装设计时坚持从个性化、创意美观角度出发进行创意,同时为品牌提供没有违规风险的包装设计方案。从视觉上提升销售力,唐风汉韵包装创意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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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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