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兴教育公司”被中兴通讯打假:商标侵权、判赔86万
无锡一家教育公司使用“中兴”字样及商标,还对外宣称自己是中兴通讯公司在教育领域的唯一布局,属于中兴系企业。结果遭到中兴通讯“打假”,被告上了法院。
4月22日下午,无锡中兴教育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教育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中兴教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兴通讯公司是广为人知的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程控交换系统、通讯传输系统、研制生产移动通信系统设备等。该公司很早就注册了“ZTE” “中兴通讯” “ZTE中兴”商标。
获取的案件材料显示,一审法院无锡中级法院认为,中兴教育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 “中兴ICT学院”“中兴ICT实验实训基地”“中兴教育”等文字及含有“ZTE中兴”标识图片的行为,侵害了中兴通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兴教育公司将“中兴”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还认为,中兴教育公司还在其网站中,宣称自己是中兴通讯公司在教育领域的唯一布局,其系中兴通讯公司的二级联营公司,属于中兴系企业等内容,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一审法院认定,中兴教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中兴教育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中使用相关文字及标识,赔偿中兴通讯公司经济损失86.5万元。
中兴教育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中兴通讯学院作为用于内部培训的本土企业大学,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应要求中兴教育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商标。而且中兴教育的母公司与中兴通讯公司有一定关联,且有过合作,其属于中兴通讯公司的二级联营公司或属中兴系企业,使用“中兴”商标或字样并无不妥。
江苏省高院在二审中认为,中兴教育公司提供的教育服务与中兴通讯公司在先前注册的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前者使用中兴通讯的相关字样及标识,易使误认为中兴教育公司提供的教育服务与中兴通讯公司有关,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中兴通讯公司与中兴教育公司并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中兴教育宣称自己是中兴系企业构成虚假宣传。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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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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