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提出新要求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审核。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通知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做好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资质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方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医疗机构注册信息,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首席记者 姚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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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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