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农业用品  化肥

擅用他人肖像 厂家欲赔4袋化肥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李建)“根本就没用过‘巧棵力’肥料,我和我妻子的照片怎么会印在了肥料的包装袋上.”日前,省市青县农民焦春田夫妇致信《中国消费者报》,反映山东寿光志同道合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同道合肥料公司)生产的“巧棵力”颗粒水溶肥包装,擅自使用他和妻子的照片,了两人的肖像权。

  “2014年秋后,我和妻子正在蔬菜大棚干活,棚里来了六七个人,其中有两个人自称是志同道合肥料公司的,向我们推销肥料。”焦春田在给《中国消费者报》的投诉信中说,“这些人有的拿着空肥料袋子,有的拿着土壤测试仪测土质,然后说棚里的土壤缺什么元素,得施什么肥料,不然产量就上不去。我和这些人谈话的时候,有个人拿来一个空肥料袋子,放在我面前,说我的大棚里施这种肥料最好。”

  当时,焦春田并没有选用这种肥料。今年3月,焦春田去本村一家农资销售店购买化肥。交谈中,农资销售店老板询问志同道合肥料公司生产的“巧棵力”肥料效果怎么样。焦春田说没有用过这种肥料。

  “你们两口子的照片都上了‘巧棵力’肥料包装袋了,咋还说不知道效果怎么样.”听农资店老板这么说,再仔细看对方递过来的包装袋,焦春田这才知道自己和妻子成了志同道合肥料公司的“代言人”。

  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alt=擅用他人肖像 厂家欲赔4袋化肥>

  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alt=擅用他人肖像 厂家欲赔4袋化肥

  焦春田认为,志同道合肥料公司的做法了他和妻子的肖像权,另外,该公司用没有使用过“巧棵力”肥料的农民“做代言”,是对农村消费者的。

  4月29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电话联系志同道合肥料公司。对方一位王姓工作人员承认存在这一情况,称目前双方因为赔偿问题“谈不拢”,厂家打算给4袋肥料,而焦春田和妻子要求赔偿两万元。

  记者致电志同道合肥料公司市场部。一位申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外包装使用焦春田夫妇照片的都是2014年左右的老产品,从照片来看,夫妇两人是知情且同意拍照的,目前,公司已派人和当事人协商解决此事,详细情况会通知相关负责人与记者沟通。

  焦春田夫妇的代理人胡先生不认可志同道合肥料公司的解释。胡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提供了两个:一是印有焦春田夫妇照片的“巧棵力”肥料包装袋,同时印有“本包装外观专利号1.x”字样,二是一张2015年9月生产的“巧棵力”肥料的合格证,合格证的背面也印有焦春田夫妇的照片。

  胡先生说,厂家说引发纠纷的只是2014年的老包装,包装外观专利号却是2015年的,这显然说不通。印有焦春田夫妇照片的合格证则说明,对方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肥料包装上共有18位农民的照片,其中16人都是手拿肥料包装的正面照,而有焦春田的照片显示他是蹲在空的肥料包装袋后,另一张照片显示焦春田的妻子手持肥料包装袋,只能看到包装袋的侧面。

  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alt=擅用他人肖像 厂家欲赔4袋化肥>

  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alt=擅用他人肖像 厂家欲赔4袋化肥

  “照片是在递肥料包装袋时的,我们两口子都不知道。”焦春田在投诉信中如是说。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注意到,整个肥料包装袋(背面)图案共分三个板块,第一个是“巧棵力”研发过程的漫画作品。第二个板块是18位农民的照片,印有“巧棵力的喜悦”字样。第三个板块则是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胡先生认为,这样的设计其实是想证明18位农民使用了“巧棵力”肥料获得了喜悦,而事实上,至少焦春田夫妇根本没用过这种肥料。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登录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农业部官网发现,“巧棵力”肥料包装袋上印刷的“登记证号:农肥(2015)临字9048号”,对应的产品通用名称是含腐殖酸水溶肥料,适宜范围为“黄瓜”,登记证有效期为(至)2016年3月。公告中另一登记号为农肥(2015)临字9048号、对应通用名称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产品,适宜范围同样为“黄瓜”。而在志同道合肥料公司官网及“巧棵力”肥料包装袋的使用方法上,记者却看到了“适用于地、露地的各种作物的基施、撒施、冲施、追施,根据不同作物增减用量”的字样。

  4月29日,农业部种植业司耕肥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我国肥料登记相关,包装袋上的使用方法等宣传、说明资料必须与登记的适宜范围一致,企业不得擅自变更。

  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哲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的肖像。《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根据上述法规,“巧棵力”包装构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公告中已经明确“巧棵力”肥料的适宜范围仅为“黄瓜”,“巧棵力”包装和官网宣传中却称适用各种作物,这将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带来实质性影响,涉嫌虚假广告。

  近日,《中国消费者报》针对上述情况致电志同道合肥料公司市场部。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未予回复。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