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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化肥用气价格市场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350号

  (原标题:关于推进化肥用气价格市场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结合国内外天然气市场形势,经国务院同意,决定推进化肥用气价格市场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推进化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促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优化天然气资源配置,全面放开化肥用气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鼓励化肥用气进入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实现价格公开透明。

  推进化肥用气价格市场化,是天然气价格的又一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通力合作,精心组织,确保方案平稳出台。

  (一)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各地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预警,建立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完善应急措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特别是做好冬季用气高峰供应工作;主动配合地方发展(价格)部门,加强沟通和协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保持化肥市场基本稳定。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与化肥企业沟通,妥善协商具体价格,对用气量大或承担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价格给予适当折让,折让幅度与停供、断供时间和气量挂钩;对转型期确有困难的化肥企业给予适当价格优惠,确保平稳退出。

  (三)加强天然气市场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化肥用气价格和化肥市场价格监测,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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