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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3月1日9时在临沂市临沭县沂蒙创业园区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6年3月1日以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董事长高文班先生、董事高进华先生、井沛花女士现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修学峰女士、李琦女士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高文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公司董事井沛花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佳慧的直系亲属,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性股票中,2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应予回购注销不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30,000股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合格(解锁系数为0.7)应予回购注销不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59,400股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及离职等原因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120,000股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38,000股性股票,上述回购的价格为6.565元/股。

  同意预留授予的性股票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60,000股性股票,2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导致职务变更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20,000股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合格(解锁系数为0.7)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00股性股票,上述回购的价格为12.10元/股。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性股票回购注销等相关事项,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公司董事井沛花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佳慧的直系亲属,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根据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公司拟对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性股票共528,30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83,560,000股减少至583,031,7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83,560,000元减少至583,031,700元。根据相关,公司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具体如下: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就股权激励计划导致的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事项,因此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1日10时30分在临沂市临沭县沂蒙创业园区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6年2月24日以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监事会景洪磊先生、监事密守洪先生、高斌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刘景磊先生、李艳艳女士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由监事会景洪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监事会对本次已授予的部分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首次授予的性股票中,2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应予回购注销不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30,000股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合格(解锁系数为0.7)应予回购注销不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59,400股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及离职等原因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120,000股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38,000股性股票,上述回购的价格为6.565元/股。

  预留授予的性股票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60,000股性股票,2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导致职务变更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20,000股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合格(解锁系数为0.7)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00股性股票,上述回购的价格为12.10元/股。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的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除3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未达到解锁条件外,8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3,216,600股性股票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86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B(合格)等级以上标准,同意公司按《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相关事项详细内容如下:

  1、2014年10月10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了《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4年10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2014年10月16日,公司董事就《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同意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4、2014年10月1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5、2014年12月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6、2014年12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对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股份数量及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其中,授予激励对象由原定的84人增加至91人,授予性股票数量由730万股调整为650万股,首次授予的性股票数量由670万股调整为590万股,预留部分为60万股不变。

  7、2014年12月9日,公司董事就《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意见,同意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8、2014年12月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9、2015年1月10日,公司获悉报送的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

  10、2015年1月26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1、2015年2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91名激励对象590.00万股性股票,并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2月2日。

  12、2015年2月2日,公司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2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590.00万股性股票。

  13、2015年2月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的议案》。

  14、2015年3月16日,公司作出《关于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5),鉴于激励对象杨其洪、高文清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的全部性股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对象为89人。

  15、2016年3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的议案》。

  16、2016年3月1日,公司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意见。

  17、2016年3月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的性股票中,2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应予回购注销不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30,000股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合格(解锁系数为0.7)应予回购注销不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59,400股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及离职等原因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120,000股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38,000股性股票。

  预留授予的性股票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60,000股性股票,2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导致职务变更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20,000股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合格(解锁系数为0.7)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00股性股票。

  根据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解锁当期性股票,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性股票447,4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锁性股票80,9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2015年5月4日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1,180,000股为基数,向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人民币;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0股。

  根据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按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公司预留性股票于2015月7月24日授予,授予价格为每股12.10元。根据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董事会决定对尚未解锁预留性股票80,9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2.10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8,356.00万股变更为58,303.17万股。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公司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部分性股票符合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未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监事会对本次已授予的部分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首次授予的性股票中,2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应予回购注销不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30,000股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合格(解锁系数为0.7)应予回购注销不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59,400股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及离职等原因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120,000股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38,000股性股票,上述回购的价格为6.565元/股。

  预留授予的性股票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60,000股性股票,2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导致职务变更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20,000股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合格(解锁系数为0.7)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00股性股票,上述回购的价格为12.10元/股。

  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已经届满;公司满足《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解锁条件;公司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尚待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提交的解锁申请后,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性股票的上市流通事宜;公司就本次回购部分性股票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尚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办理注销手续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以及《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4、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的议案》,按照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性股票447,400股(根据2014年度权益调整后的股数,下同)和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性股票80,90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83,560,000股减少至583,031,700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债权人未在期限内行使上述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6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性股票数量为321.6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55%,具体内容如下:

  1、2014年10月10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了《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4年10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2014年10月16日,公司董事就《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同意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4、2014年10月1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5、2014年12月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6、2014年12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对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股份数量及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其中,授予激励对象由原定的84人增加至91人,授予性股票数量由730万股调整为650万股,首次授予的性股票数量由670万股调整为590万股,预留部分为60万股不变。

  7、2014年12月9日,公司董事就《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意见,同意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8、2014年12月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9、2015年1月10日,公司获悉报送的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

  10、2015年1月26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1、2015年2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91名激励对象590.00万股性股票,并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2月2日。

  12、2015年2月2日,公司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2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590.00万股性股票。

  13、2015年2月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的议案》。

  14、2015年3月16日,公司作出《关于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5),鉴于激励对象杨其洪、高文清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的全部性股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对象为89人。

  15、2016年3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16、2016年3月1日,公司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出具意见。

  17、2016年3月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二、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根据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自2015年2月2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起12个月为锁定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30%。

  公司确定的首次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2月2日,截至2016年2月2日,该部分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8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性股票为321.66万股。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注1:因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方案(每10股派5.00元人民币现金;每10股转增10.00股),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性股票数量同步实施了转增。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满足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8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绩效考核合格,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86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未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86名激励对象在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的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除3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股权激励资格未达到解锁条件外,其余8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86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B(合格)等级以上标准,同意公司按《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已经届满;公司满足《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解锁条件;公司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尚待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提交的解锁申请后,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性股票的上市流通事宜;公司就本次回购部分性股票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尚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办理注销手续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以及《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4、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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