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迪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迪加诺智能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迪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迪加诺智能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06民初19272号民事,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迪加诺智能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迪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5787.22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告广州市迪加诺智能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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