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运彬诉被告欧阳兆财、广州市层峰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潘运彬诉被告欧阳兆财、广州市层峰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欧阳兆财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3000元及违约金;2、被告欧阳兆财承担原告因本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被告广州市层峰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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