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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单位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单位。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济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等。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即意思表示的方式,它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四种。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时效依事实状态(民事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
所有权一词有多种含义,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包装结构设计网站,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支配的权利和非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第三,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独占支配权。这三层含义紧密联系。《民法通则》给所有权下的定义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包装结构设计网站、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的权利就是债权。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①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的权利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③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④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以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他人的行为就可实现。⑤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产生。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及其内部组织。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互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③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④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有的还要求鉴证或公证。⑤从内容和范围上看,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性较大。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国家等。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法律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除其不能偿还部分,更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
破产法是确定破产条件,调整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综合性法律。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在破产过程中,它主要起到决议和监督两方面的作用。
破产清算就是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程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是调整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方式上可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并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为防止投资总额中借入资本比例过大,使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生产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P145-146四点。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前述《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各方的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现金出资可以是人民币或外币;实物出资指以有形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生产资料,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必须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合营企业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作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合营企业基本相同,其中对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除规定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外,还规定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更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亦自动失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是指合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从而具有法人资格的系列法律行为,通常要经过项目申请、洽谈签约、审查批准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依法设立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按照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按公司的组织结构关系,可分为总公司(或称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或称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联公司)。
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以及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存在着不同的设立原则,即自由主义原则、特许主义原则、许可主义,亦称核准主义原则、准则主义原则。我国公司设立遵循准则主义与许可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设立的条件是:①股东符合法定的人数,即2个以上50个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需高于前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投资法》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形式,实质为国有一人公司。其特征是投资主体单一,投资经营范围限定,组织机构设置特别,国家实行特殊的管理和监督。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包装结构设计网站,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②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更低限额,其注册资本为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更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低为3000万元。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限证券。它与股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①公司债券的债权人是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凭债券按期按率获取本息,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可以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②公司债券的标的物为货币,股东认缴股份则可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缴付出资。③公司债券的利率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经营绩效影响;股票的红利则是不固定的,必须与公司的盈利与否相联系。因此两者的获利机制与风险程度不同。④公司债券约定期满后,公司应归还债权人本金;公司除解散后可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外,不得向股东退回其认缴的股本。⑤公司解散后,公司债券清偿顺序优先于股东获取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转让的概念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有人(股东)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自己的股份和股权转让给他人,使其成为股东的行为,广义上的股份转让不仅指股份交易的转让,还包括股份的赠予和继承。它是通过股票转让的形式表现的。其转让的条件是不得违反《公司法》对公司股份转让所作的特殊限制:①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③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但必须依法经过审批,并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依前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⑤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①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以设立、变更、中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④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分类有㈠立法上的合同分类:包括①转让财产所有权类合同。②转让财产使用权类合同。③货币融资类合同。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⑤提供劳务类合同。⑥技术、出版类合同。㈡法学理论上的合同分类:包括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②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③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④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⑤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当事人依要约、承诺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从而形成合同条款,合同就可订立包装袋设计创意图。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其构成要件有:①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③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④内容具体确定。⑤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①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④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在合同的成立要件之外,使合同能够依照当事人的合意的表示所发生法律效果的要件,是合同的有效要件,它是法律制定的评价当事人各方合意的标准,合同的有效要件首先应符合《民事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其次,合同的标的须可能和合法。即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须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标的须确定、可能、合法。
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有下列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不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此种权利为抗辩权之一种,其作用在于仅使债权之行使延期,而非对他方债权的否认。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又称中止履行或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七种情形:⑴债务已按约定履行;⑵合同解除;⑶债务相互抵销;⑷标的物提存;⑸债权人免除债务;⑹债混同;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未履行完毕前包装简介,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的类型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须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不必征得对方同意。法定解除是单方法律行为,而约定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的责任。
其法律特征是:①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②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③具有相对性。
证券法的性质本质上是一部投资者利益保,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的性质体现在四个方面:①证券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法。②证券法是社会本位法。③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结合。④证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公平保护,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
⑴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投资者以入股方式组建、设置场所和设施,经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股份公司。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⑵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作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㈠根据认购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
㈡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平价发行又称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包装结构设计网站包装袋设计创意图,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
为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合理,证券法规定,下列人员从事证券交易应受到限制:①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③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前述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①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竞争。②两者的目的不同,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促进自身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以谋取暴利或优势。③两者的手段不同,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诋毁、损害自己的竞争对手,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④两者的后果不同,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给社会和经营者本身带来正面的效果;不正当竞争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效应,且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①不平等竞争是经营者的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是由于经营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造成的。
③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危害社会。
⑴混淆行为,即在商品标记上的假冒或欺诈行为: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或可能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⑸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定作这类广告的行为。
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把该商标用于其商品上的一种专有权。其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参加者。其客体是指注册商标(商标权只有在商标注册后才有效)。
随着国际间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越来越重要。为此,产生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文创产品包装定义。其中主要有:
这一协定,主要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按此协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注册商标,均可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后,受到其他缔约国的法律保护。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合法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这是专利更基本的含义。此外,专利也可以是指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还可以指专利证书,即专利主管机关发给专利权人的权利凭证。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专利权人。
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也可以依照双边协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规定,成为我国专利权的主体。因此,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发明人、设计人三种类型。
消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范围。该法在时间上适用于其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为,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主体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也应当遵守该法。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执行,这是对农民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护。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说来: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包装结构设计网站、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这里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该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标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包括:⑴违反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的损害赔偿,即售出的产品如违反了产品明示或默的质量担保义务,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⑵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考虑具体的赔偿问题时,应注意确定责任主体),法律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诉讼时效期间。产品质量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产品质量法》专章规定了“罚则”,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对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④税率,即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我国税法采用以下三种税率: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纳税主体,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它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17%;优惠税率为13%;此外还有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由我国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而成。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的发放与收回,银行的转账结算;国内外的汇总往来、票据的承兑、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融资租赁,各种保险,外汇、外债管理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活动的开展等。
中国人民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督管理的工作报告。其主要具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职能。具体的说有: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以及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法律。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法律规定发行的,由自己承诺无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包装袋设计创意图。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在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以签发人的身份划分,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②统一性原则,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按照本地区、本业务主管部门或总后勤部制定的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活动。
仲裁也称公断,指当事人根据合同中订立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一机构进行公断,双方当事人受该机构裁决的约束。经济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方法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国际贸易纠纷、海事纠纷的裁决活动包装简介,它是相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国际间争端的国际仲裁而言。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单位。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济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等。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即意思表示的方式,它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四种。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时效依事实状态(民事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
所有权一词有多种含义,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支配的权利和非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第三,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独占支配权。这三层含义紧密联系。《民法通则》给所有权下的定义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的权利就是债权。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①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的权利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③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④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以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他人的行为就可实现。⑤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产生。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及其内部组织。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互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③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④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有的还要求鉴证或公证。⑤从内容和范围上看,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性较大。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国家等包装结构设计网站。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法律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除其不能偿还部分,更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
破产法是确定破产条件,调整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综合性法律。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在破产过程中,它主要起到决议和监督两方面的作用。
破产清算就是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程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是调整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方式上可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并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为防止投资总额中借入资本比例过大,使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生产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P145-146四点。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前述《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各方的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现金出资可以是人民币或外币;实物出资指以有形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生产资料,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必须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合营企业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作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合营企业基本相同,其中对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除规定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外,还规定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更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亦自动失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是指合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从而具有法人资格的系列法律行为,通常要经过项目申请、洽谈签约、审查批准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依法设立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按照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按公司的组织结构关系,可分为总公司(或称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或称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联公司)。
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以及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存在着不同的设立原则,即自由主义原则、特许主义原则、许可主义,亦称核准主义原则、准则主义原则。我国公司设立遵循准则主义与许可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设立的条件是:①股东符合法定的人数,即2个以上50个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需高于前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投资法》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形式,实质为国有一人公司。其特征是投资主体单一,投资经营范围限定,组织机构设置特别,国家实行特殊的管理和监督。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②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更低限额,其注册资本为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更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低为3000万元。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限证券。它与股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①公司债券的债权人是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凭债券按期按率获取本息,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可以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②公司债券的标的物为货币,股东认缴股份则可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缴付出资。③公司债券的利率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经营绩效影响;股票的红利则是不固定的,必须与公司的盈利与否相联系。因此两者的获利机制与风险程度不同。④公司债券约定期满后,公司应归还债权人本金;公司除解散后可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外,不得向股东退回其认缴的股本。⑤公司解散后,公司债券清偿顺序优先于股东获取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转让的概念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有人(股东)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自己的股份和股权转让给他人,使其成为股东的行为,广义上的股份转让不仅指股份交易的转让,还包括股份的赠予和继承。它是通过股票转让的形式表现的。其转让的条件是不得违反《公司法》对公司股份转让所作的特殊限制:①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③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但必须依法经过审批,并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依前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⑤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①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以设立、变更、中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④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分类有㈠立法上的合同分类:包括①转让财产所有权类合同。②转让财产使用权类合同。③货币融资类合同。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⑤提供劳务类合同。⑥技术、出版类合同。㈡法学理论上的合同分类:包括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②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③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④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⑤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当事人依要约、承诺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从而形成合同条款,合同就可订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其构成要件有:①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③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④内容具体确定。⑤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①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④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在合同的成立要件之外,使合同能够依照当事人的合意的表示所发生法律效果的要件,是合同的有效要件,它是法律制定的评价当事人各方合意的标准,合同的有效要件首先应符合《民事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其次,合同的标的须可能和合法。即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须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标的须确定、可能、合法。
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有下列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不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此种权利为抗辩权之一种,其作用在于仅使债权之行使延期,而非对他方债权的否认。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又称中止履行或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七种情形:⑴债务已按约定履行;⑵合同解除;⑶债务相互抵销;⑷标的物提存;⑸债权人免除债务;⑹债混同;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未履行完毕前,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的类型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须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不必征得对方同意。法定解除是单方法律行为,而约定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的责任。
其法律特征是:①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②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③具有相对性。
证券法的性质本质上是一部投资者利益保,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的性质体现在四个方面:①证券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法。②证券法是社会本位法。③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结合。④证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公平保护,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
⑴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投资者以入股方式组建、设置场所和设施,经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股份公司。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⑵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作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㈠根据认购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
㈡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平价发行又称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
为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合理,证券法规定,下列人员从事证券交易应受到限制:①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③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前述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①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竞争。②两者的目的不同,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促进自身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以谋取暴利或优势。③两者的手段不同,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诋毁、损害自己的竞争对手,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④两者的后果不同,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给社会和经营者本身带来正面的效果;不正当竞争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效应,且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①不平等竞争是经营者的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是由于经营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造成的。
③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危害社会。
⑴混淆行为,即在商品标记上的假冒或欺诈行为: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或可能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⑸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定作这类广告的行为。
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把该商标用于其商品上的一种专有权。其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参加者。其客体是指注册商标(商标权只有在商标注册后才有效)包装袋设计创意图。
随着国际间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越来越重要。为此,产生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主要有:
这一协定,主要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按此协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注册商标,均可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后,受到其他缔约国的法律保护。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合法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这是专利更基本的含义。此外,专利也可以是指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还可以指专利证书,即专利主管机关发给专利权人的权利凭证。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专利权人。
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也可以依照双边协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规定,成为我国专利权的主体。因此,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发明人、设计人三种类型。
消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范围。该法在时间上适用于其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为,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主体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也应当遵守该法。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执行,这是对农民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护。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说来: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这里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该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标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包括:⑴违反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的损害赔偿,即售出的产品如违反了产品明示或默的质量担保义务,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⑵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考虑具体的赔偿问题时,应注意确定责任主体),法律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诉讼时效期间。产品质量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产品质量法》专章规定了“罚则”,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对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④税率,即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我国税法采用以下三种税率: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纳税主体,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包装袋设计创意图、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它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17%;优惠税率为13%;此外还有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由我国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而成。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的发放与收回,银行的转账结算;国内外的汇总往来、票据的承兑、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融资租赁,各种保险,外汇、外债管理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活动的开展等。
中国人民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文创产品包装定义,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督管理的工作报告。其主要具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职能。具体的说有: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以及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法律。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法律规定发行的,由自己承诺无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在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以签发人的身份划分,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②统一性原则,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包装袋设计创意图,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按照本地区、本业务主管部门或总后勤部制定的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活动。
仲裁也称公断,指当事人根据合同中订立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一机构进行公断,双方当事人受该机构裁决的约束。经济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方法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国际贸易纠纷、海事纠纷的裁决活动,它是相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国际间争端的国际仲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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