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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未配套环保治污设施,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2021年1月15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未配套环保治污设施,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未配套环保治污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对亳州市恒泰钢构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实施查封。
2021年2月2日,在检查时发现蒙城县双涧镇宏力五金加工厂,预热生产线管道未与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连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预热生产线管道未与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连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蒙城县双涧镇宏力五金加工厂预热生产线进行查封。
2021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发现蒙城县双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洗沙设备治污设施破损,部分生产废水排到南侧沟内。
洗沙设备治污设施破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2021年2月2日对蒙城县固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密闭、遮盖措施,露天堆放沙子、碎石子等原料。
该公司未采取密闭、遮盖措施,露天堆放沙子、碎石子等原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2021年1月28日,在查时发现蒙城县齐鑫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楼烫光、剪毛车间地面存在大量的纤维尘,布袋收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车间内堆放着部分成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五金建材名字、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2021年2月24日,在检查时发现,蒙城县君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车间西南侧建设一条塑料造粒生产线,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2021年1月28日现场检查时该砂石料厂未采取密闭、遮盖措施,露天堆放石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生产设备查封
蒙城县冠麒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0日,在检查时发现蒙城县冠麒建材有限公司,东侧料棚内安装2条输送筛沙生产线条水洗筛选生产线条磕石生产线台筛沙机未安装配套治污设施,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蒙城县冠麒建材有限公司筛沙生产线、筛选生产线、磕石生产线、筛灰机实施查封
2021年1月28日现场检查时该砂石料厂未采取密闭、遮盖措施,露天堆放煤矸石。物料大棚内有一台加工碎石机无环评相关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生产设备查封
2021年3月5日,在检查时发现蒙城县邵宁宁广告设计部,在加工厂房东边的房间内,有一条喷塑、烤塑生产线,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021年3月3日五金建材名字,现场检查发现张维芳废旧电子粉碎加工点,未能提供任何环保相关手续,无治污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生产设备查封
邵亚飞加工点2021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发现邵亚飞加工点,生产设备无治污设施,无环评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对邵亚飞加工点生产设备配电箱实施查封
2021/3/29现场检查发现尚小明石材加工点,沉淀池污水外溢,部分生产污水排到南侧池塘内。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五金配件网。
2021/3/29现场检查发现徐丽丽石材加工点,沉淀池污水外溢,部分生产污水排到南侧池塘内。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
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有效收集废气,且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活性炭吸附箱;污水处理站尚未建设完成;未建设一般固废及危废暂存库房;烘干机和油渣分离机地面跑冒滴漏现象严重;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拒不执行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亳州市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公告》中要求的减排措施,炒制车间炒制设备正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六)项
1.吹膜车间内共有吹膜机17台,15台已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吹膜车间南侧有两台吹膜机未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2.吹膜车间未形成密闭环境,车间顶部未完全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五金建材名字五金配件网、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该公司雇用人员擅自将5253.56吨酒糟倾倒、堆放在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减店村委会东侧桥东往北400米路东的一处酒糟晾晒场地内,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酒糟中的渗滤液流入晾晒场东南角一土坑内,土坑未采取防渗措施,土坑内积满黄褐色的废水,晾晒场西侧墙外空地上也有排放的渗滤液。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土坑内的废水水样,经化验分析:化学需氧量(COD)浓度45450mg/L,氨氮(NH3-N)28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453.5倍和17.8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该公司生产过程中,生产车间南侧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备)未开启;2.你公司生产车间南侧的1号、7号、8号、9号、11号注塑机和生产车间北侧的16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注塑机烘箱连接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管道的软管脱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涉嫌将危废库房内的废白胶桶、废水墨桶等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品收购人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为防止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依据
对该公司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实施现场查封。
该公司制袋车间正在生产,使用印刷后的半成品塑料薄膜,经过加热、压合、剪切后制成塑料袋,车间内气味刺鼻,没有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
2020年5月23日被检皖S76416柴油车、2019年12月25日被检皖S23435柴油车,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但你公司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违反了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2条规定要求。
2021年2月4日,我局委托安徽申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安徽贵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梁磊使用的牌照为2-CS000094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2021年2月4日,安徽申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JCCY21020401)显示,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2.48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III类排放限值3.93倍。
根据亳芜产业园环保办交办该公司环境问题,2021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让人在厂区最北侧厂房和围墙之间的道路上进行白芍清洗作业,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雨水管网内,最终流入厂外希夷大道市政雨水管网。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该公司最北侧厂房东北角雨水排放口和厂区大门北侧希夷大道雨水窨井内正在排放的废水水样,经化验分析,该公司最北侧厂房东北角雨水排放口的废水水样化学需氧量为16000mg/L、氨氮为135mg/L分别超出《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规定排放标准159倍和15.88倍;厂区大门北侧希夷大道雨水窨井内的废水水样化学需氧量为14700mg/L、氨氮为113mg/L分别超出《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规定排放标准146倍和13.13倍。
2021年1月31日,我局委托安徽申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在高新区兴华医院室外场地平整项目工程使用的牌照为3-CS000230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尾气排放情况开展了检测。2021年2月1日,安徽申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JCWJ21013104)显示,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81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III类排放限值0.62倍。
2021年1月20日五金建材名字,我局委托安徽申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方圆荟世纪金源购物中心项目施工工地,对梁辉使用的牌照为3-CS001845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2021年2月1日安徽申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JCWJ21012004)显示,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80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的III类排放限值。
该公司三台机械包装机正在生产,三台机械包装机产生的粉尘仅采用简易的水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在车间内,机械包装机物料传输皮带未密闭五金配件网,包装车间内粉尘弥漫,地面积尘较多,车间大门未关闭。
1.喷漆工序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喷漆废气通过风机直接排向车间北侧窗外;2.未建设调漆房,调漆工序在喷漆房西侧进行,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备五金配件网。
1.喷漆房密闭不严,喷漆房东侧、西侧有泄漏红色漆雾的痕迹;2.喷漆工序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备活性炭箱内的活性炭上布满了红色漆雾。
1.普通饮片车间筛选、炒药等多道工序共用的一台布袋除尘器内的布袋积尘较重,布袋未及时清洗更换,炒药工序未单独配套安装一台布袋除尘器;2.毒性饮片车间正在生产五金工具出租平台,人工筛分在干燥间内进行,未配套安装收尘除尘设施;炒药车间内东墙上方有一台排气扇正在运行,炒药炉的废气收集管道与窗户连接处有较大开口,炒药车间未完全密闭;炒制过中药材的晾药区处安装的集气罩面积过小,晾药废气无法有效收集处理。
1.炒药车间正在生产,炒药机中段顶部有一处排气口正在向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烟尘,车间内烟尘弥漫,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烟尘的排放;2.筛选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地面积尘严重,生产过程中车间大门开启,筛选车间未完全密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
生产车间无集气罩,没有废气处理设施,电熔炉熔化时气味刺鼻,搅拌车间粉尘严重,有两条收尘设备不能有效收集,现场不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
1.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五金建材名字、密闭鑫方盛五金采购平台、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污水发酵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未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2021年3月16、17日在检查时发现安徽三方众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3号塑料造粒生产车间从东往西第二条塑料造粒生产线在生产时生产废气收集口塑料帘是敞开状态,在熔化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废气不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
2021年5月6日现场检查发现蒙城县聚英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一台揉丝机无治污设施,扬尘较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2021年4月20日,在检查时发现安徽腾傲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喷塑车间外地面散落有红色粉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
亳州市铧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亳州市谯城区资福源墙材有限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遮盖、清扫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亳州市谯城区奕之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
谯城区芦庙镇杨康汽车装饰品店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
2021年5月27日,在检查时发现蒙城县立仓镇徐磊金属制品厂正在生产,焊接设备未配套安装焊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焊接设备未配套安装焊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五金配件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蒙城县立仓镇徐磊金属制品厂生产设备实施查封。
2021年4月26日,在检查时发现蒙城县庄周街道办事处付芳塑料颗粒加工点,车间内一条塑料颗粒生产线,注塑加热工序产生的废气安装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烟囱直接排放,车间内堆放着部分原料(粉碎后的塑料)和加工完成的塑料颗粒成品,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环评相关审批文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蒙城县庄周街道办事处付芳塑料颗粒加工点塑料颗粒生产线实施就地查封。
2021年4月27日,在检查时发现蒙城县为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二楼喷漆车间架子上鑫方盛五金采购平台、地面散落绿色粉末,有喷过漆的迹象,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蒙城县为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喷漆房实施就地查封。
021年4月30日在检查时发现安徽三方众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4号生产车间调漆室在调漆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气体,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对安徽三方众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塑料造粒生产线实施就地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厂棚内有大量浅绿色和灰色的粉状物料堆放在场地上,厂棚有刺鼻的异味。现场不能提供粉状物料的来源凭据,不能提供环评手续
2021年5月12日,我局委托安徽申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亳州学院中医药学院项目施工工地对孙健使用的牌照为3-CS003598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2021年5月12日,安徽申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JCYS21051208)显示,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2.94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III类排放限值4.88倍。
2021年5月11日,我局委托安徽申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文采路与月季路交叉口路面施工工地对陈风开使用的型号为CC6200DK的压路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2021年5月11日,安徽申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JCYS21051208)显示,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6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III类排放限值0.2倍。
1.2台造粒机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2.擅自将废旧塑料造粒车间水洗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排放至车间南侧一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土坑内的生产废水水样,经化验分析: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1560mg/L、氨氮(NH3-N)浓度为53.8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9.4倍和1.15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2021年6月17日,我局委托安徽申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亳州市高新区郭曹村三清大道施工工地对刘永波使用的牌照为2-CS000813的压路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2.15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III类排放限值3.3倍。
该公司在安徽和福药业饮片有限公司6号楼第3楼层正在进行中药材切制和筛分作业,车间内粉尘弥满,地面积尘较多,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没有采取粉尘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车间东侧、北侧和南侧有多个50cm*50cm的正方形预留孔未密闭,北侧和南侧各有一扇窗户开启,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该公司液化气罐废气抽残和焚烧,罐体除锈、喷塑、烘烤等生产工序,均在一个生产厂房内进行,厂房地面积尘严重,其中,喷塑工序未单独进行密闭,喷塑工序周围地面及设备上积存有大量的粉尘,喷塑工序和除锈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下方和集气管道均泄漏有大量粉尘,厂房四周安装的百叶窗没有采取防尘密闭措施,东侧的门处于敞开状态,厂房外西侧厂区地面散落有橘的粉尘。
该厂生产中擅自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的ADAM模块(具有监测数据收集转换功能)与工控机之间的通讯数据传输线插头拔出,导致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中的烟尘浓度、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和烟气湿度等参数均为恒定值,导致监测数据失线、该厂擅自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内的视频监控断电,导致视频监控不能正常使用,让执法人员无法调取到该厂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视频监控录像。3、2021年5月21日,亳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该厂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排气筒采样口处,对正在排放的废气采样监测发现,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899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排放标准4.99倍。
2021年6月3日,在检查时发现蒙城县双涧镇润果院内混凝土搅拌点暂未生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五金工具出租平台。对蒙城双涧镇润果院内混凝土搅拌生产设备实施查封。
2021年6月11日,在检查时发现蒙城县段庙村张社宽塑料加工厂,院内西侧棚内一台、一台脱水机,棚内存放着部分粉碎完成的塑料,院内堆放着部分废旧手机壳,院内西南侧建设约22立方的沉淀池一座,沉淀池内少部分废水。北侧房内堆放着部分粉碎清洗完成的废塑料。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环评审批相关文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对蒙城县段庙村张社宽塑料加工厂生产设备粉碎机、脱水机实施查封。
亳州市品途广告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五金配件网,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1.该公司喷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喷漆车间大门未关闭,车间外弥漫刺激性气味;2.该公司工人正在喷漆车间门外进行调漆操作,无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调漆间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五金建材名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1.建筑垃圾破碎工序露天作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现场贮存的大量建筑垃圾和破碎后的废混凝土粉、砖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密闭。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现场有6个白色的塑料水桶,水桶内存有废水用来清洗破碎后的塑料,该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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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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