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等5人在湖北咸宁被执行死刑(图-刘汉刘维执行死刑图
2014年8月7日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分别在咸宁市中级、咸宁市咸安区、赤壁市、嘉鱼县同时公开宣判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完)
一审公开宣判后,被告人刘汉、刘维、旷晓燕、桓立柱、刘学军等五案在期限内提出了上诉,曾建军、陈力铭等二案在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以及王永成被杀案、陈富伟等3人被杀案等个案的上诉观点、事据进行诉辩;其间,法庭还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量刑是否适当等议题进行审理。
2014年3月31日,咸宁市中级组成7个合议庭,分别在咸宁中院和咸安、赤壁、通山、嘉鱼等地7个审判法庭同时开庭。5月23日,咸宁市中级对该案36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
刘维在庭审中中新网武汉2月9日电(记者张芹)记者9日从湖北省高级获悉,经最高核准,并遵照最高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9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故意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华、田先伟执行死刑。
2013年4月,中国指定湖北侦办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0日向咸宁市中级提起公诉。据检方指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故意罪、故意罪、非法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罪、非法持有罪、非法经营罪、投标罪、故意财物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应对相关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
湖北省高级经审查认为,刘汉、刘维等二上诉案,因刘汉、刘维等5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旷晓燕、桓立柱、刘学军等三上诉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鉴于刘汉、刘维等被告人上诉案均由咸宁市中级一审,且原审被告人均在咸宁市,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障提押安全,湖北高院依法决定于7月14日在咸宁市开庭审理刘汉、刘维等被告人上诉案。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依法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华、田先伟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
咸宁市中级认定,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故意、非法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刘汉、刘维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