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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区”到“示范区”,深圳需要做些什么?

  从“特区”到“示范区”,深圳需要做些什么?

  经济观察

  要从“特区”到“示范区”,深圳显然需要进一步弘扬以开放促改革的精神,为改革者提供充足的试错容错的空间,以及激励约束相容的体制机制。

  深圳再次站在了时代的风口浪尖。

  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对深圳提出了更高要求:即到2025年要求深圳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质量跻身全球前列,研发投入强度、产业创新能力世界一流等;到2035年深圳高质量发展成为全国典范,城市综合经济竞争力世界领先,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之都等;到本世纪中叶,深圳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先进城市之林,成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卓著的全球标杆城市。

  40年来,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深圳业已进入了不惑,变得更加成熟、练达和强健。接下来,重任在身的深圳能否继续出色地完成重托,成为中国屹立于世界的一张亮丽名片,也值得期待。

  忆往昔峥嵘岁月,深圳特区曾用实际行动践行拨乱反正,成了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盏先行先试的明灯,为中国探索出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崭新路径。如此成就,至少得益于制度与人等两个方面。

  之于制度,根据诺奖得主诺斯等新制度经济学大师的研究发现,制度能否敏感性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赋予了深圳等五个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惠,尤其是优于其他地方的立法权,使深圳人能够基于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宪法和法律等基础上进行灵活变通。通过制度创新,深圳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提高了深圳本地制度对经济社会的敏感适应能力。

  此次,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鼓励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变通规定等,无疑有助于深圳再次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探寻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制度体系。

  这样也有助于让特区的制度体系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润滑剂,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共服务型政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边界,为深圳在创新力、竞争力和影响力等方面打造全球标杆城市,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营商环境。

  之于人,根据经济学、社会学理论,人是经济社会活动中能动的主体,良性的制度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设立特区40年后,再次出征所拨动的是经济增长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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