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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梯子掉落致2岁儿童九级伤残!住户:怪风太大!法院这样判……

  台风等极端天气也带来了许多纠纷,是气候之过还是人之错?广州中院日前发布一则典型案例,因台风吹袭致建筑物的搁置物坠落伤人而引发纠纷,搁置物的管理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为此,小冰起诉,请求周某强一家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73932.83元。

  周某强一家则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因为是台风把铝合金梯子吹下来的,他们已把梯子放好,已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周某强一家向小冰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3731.1元。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主审法官钟淑敏表示,本案是一起物件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周某强等人认为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台风吹袭梯子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应予免责。

  那么台风吹袭导致的梯子坠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能否以此作为减轻或免除梯子管理人侵权责任的事由?

  本案中,广州处于华南沿海地区,夏季台风多发,周某强等人作为土生土长的广州人,应当知道台风的威胁性,周某强等人将梯子搁置在天台上,应当预见台风吹袭可能会导致梯子坠落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并未对梯子履行谨慎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其对梯子坠落致人损害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故不属于不可抗力中“不可预见”情形。

  本案中,台风虽属于自然灾害,但是从周某强等人的生活经验来推断,其只要对梯子履行了谨慎的管理义务,将梯子放置于室内安全的地方,或将梯子固定好,本案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损害后果亦完全可以克服。因此,周某强等人没有放置好梯子导致被台风吹袭坠落伤人,不属于不可抗力中“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

  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

  本案中,铝合金梯子从天台坠落伤人,虽然台风吹袭是其中一个原因,但周某强等人没有对梯子履行谨慎的管理义务也是发生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周某强等人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因此,周某强等人以台风吹袭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不应支持。

  法官提醒,不可抗力不是免责金牌,台风天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尽量待在家中不要随意外出,还要记得把家里阳台、窗台的搁置物搬回室内安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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