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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发〔2013〕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苏财规〔2017〕17号)等规定,对原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进行了部分更新和调整,修订出台了《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新《标准》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新《标准》所列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涵盖了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设备、家具20余类,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对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考虑经济发展、物价变化及节能环保等因素,新《标准》提高了复印机、普通扫描仪等部分办公设备,以及办公桌椅、沙发等部分办公家具价格上限标准。办公设备中,对于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明确了人机配置比例;办公家具中,桌椅、沙发、文件柜等按照人员级别制定配置标准。

  新《标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单位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合理安排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对于办公设备,要求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对于办公家具,要求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新《标准》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为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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