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将发布新规重拳整治信用卡乱象:推动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12月16日讯(记者 曾蔷)12月16日,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八章三十七条,坚持问题导向,从严格规范息费收取、强化治理过度授信、转变发展模式、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严格规范外部合作行为管理等五个领域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重点治理。
就《通知》指定的背景,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便利群众支付和日常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时期部分银行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亟需推动银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方式,强化审慎合规经营,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惠民便民服务质量。
工行、农行、建行、招行等多家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将认真学习通知精神,严格执行监管要求,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监管试点框架下推进信用卡业务创新,坚决促进息费水平合理下行,加快转型发展与精益化管理,推动信用卡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认为,当前信用卡产业生态发展中,无论从发卡侧、受理侧,还是息费价格、信息保护问题,或者应对数字化冲击和国际化层面,现有机制和模式都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只有不断提升规范性,才能为生态建设不断优化“土壤”,避免各类违规、灰色、黑色现象的发生。
坚决推动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设置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上限
据《通知》介绍,部分银行存在息费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模糊实际使用成本,不合理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等问题,增加了客户准确理解和判断信用卡使用成本的难度,甚至加重客户息费负担。
对此,《通知》要求银行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除现金提取业务外,向违约或逾期未还款的客户收取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
针对分期业务,《通知》专门要求银行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必须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同时,《通知》明确提出银行应当科学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信用卡价格管理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和前提就是明码标价,收多少息、付多少费要在事前明明白白说清楚,持卡人才能有自主决策。同时,银行总体的服务方向是要给老百姓带来成本越来越低、更加便利、低负担的金融产品。因为信用卡总体定位是大众型。”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 所以要专门强调银行对信用卡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息费水平的合理性,这是一个明确的目标。
此外,在授信管理上,《通知》要求银行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防范跨行不合理叠加授信。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指出,对商业银行来说,下一步应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和要求,对不合规行为加快整改。特别是要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规模和速度增长转向专业化、精细化的高质量发展;应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比如,应严格落实“刚性扣减”要求,在给持卡人授信额度时,必须扣除其在其他银行已获得的额度。同时,应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全面准确披露信用卡及其分期业务息费;加强外部合作机构的准入和管理,规范信用卡催收行为,切实保护好持卡人合法权益。
长期睡眠信用卡比率不得超20% 优化“外部合作生态”
《通知》指出,部分银行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
在董希淼看来,尽管当前已有丰富多样的支付工具和借贷产品,但信用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近年来商业银行在大力发展零售业务的背景下,高度重视信用卡业务,但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规模和速度为主要目标,为抢占市场份额存在发卡过多、授信过度等现象;日常经营管理较为粗放,息费不够透明,分期业务过度营销,侵害消费者权益;部分银行过度依赖外部合作机构发卡、催收,滋生风险隐患。
为督促转变信用卡粗放发展模式,《通知》要求银行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信用卡比率不得超过20%,整改后仍超出该比例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
对于为何设置为20%,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也跟相关机构做过摸底,根据测算,各行的差别比较大,市场份额比较大的几家机构,总体在20%至30%之间,可能个别还有更高的。”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
在外部合作方面,针对部分银行存在信用卡业务合作行为不规范、管控不到位;合作双方权责边界不清晰等问题,《通知》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对合作机构实行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明确约定双方权责。银行通过单一合作机构的发卡量和授信余额均需符合集中度指标限制。明确规定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应当是为客户提供其主营业务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合作内容仅限于联名单位广告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
杨涛指出,当前我国电子支付市场发展已经走到了全球前列,虽然新兴支付工具不断涌现,但银行卡仍然是重要的支撑载体,信用卡仍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众多银行都在打造新型零售银行,信用卡业务是其中重要环节,只有走向“精细化管理”,并且优化“外部合作生态”,才能使得信用卡成为银行数字化转型竞争中的重要支撑。
此外,在支持鼓励信用卡创新方面,《通知》明确提出将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通过试点等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
“《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文件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整改。银保监会还将持续督促银行以落实《通知》为契机,切实增强审慎合规意识,压实风险管控责任,规范业务经营行为,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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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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