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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芦台春酿造公司遭罚1万元 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维护

4月22日讯 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消息,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未对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芦台春酿造公司”)被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壹万元。

图片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截图

据了解,天津芦台春酿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对天津芦台春酿造公司作出上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天眼查显示,天津芦台春酿造公司的大股东为天津卫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卫酒集团有限公司为天津市芦台春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芦台春”)的全资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天津芦台春酿造公司于2001年1月8日在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继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白酒生产;其他酒生产;啤酒生产;葡萄酒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生产;白酒酿造技术研发;普通货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烟零售;化妆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食品网络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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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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