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提高法律震慑力
2月20日讯 国新办20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和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以下为文字实录:
记者:
我的问题是,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体量非常巨大,涉及到各方的利益。我们在制定《条例》时总体的考虑是什么?谢谢。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 施子海:
谢谢您的提问。这部《条例》确实非常重要,社会各界高度期盼,也是我们依法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保障。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的政策要求转化为法规的规定,着力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努力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一是在立法目的方面体现了“为民”。着力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医保基金使用和享受医保经办服务方面体现了“便民”。要求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三是在提供医药服务方面体现了“利民”。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其次,把织密扎牢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笼子作为核心内容,防止人民群众的“救命钱”成为“唐僧肉”。具体来说:一是对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二是对构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作出了规定。三是对建立医保、卫生、中医药、市场监督、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监管合作机制作出了安排。四是对加强医保协议管理提出了要求。五是对监管的形式作出了规范。六是对监督检查的措施及程序作出了规定。
第三,着力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震慑力。《条例》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个人等的违法行为均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欺诈骗保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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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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