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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布2020年四城区住房保障申请标准及工作规程

28日,福州市房管局发布《2020年福州市四城区住房保障申请标准及工作规程》。对福州市四城区A、B、C、D、E型住房保障工作规程做出相关规定。

福州市四城区A、B型住房保障工作规程

一、申请条件

(一)A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下同)、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3.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二)B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职称或技师以上(含)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

单身人员须年满30周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A、B型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一)A型保障对象

1.实物配租。1、2、3人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实行减免7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

2.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70%,保障面积标准按实物配租标准执行。

(二)B型保障对象

1.实物配租。1、2、3人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实行减免5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

2.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50%,保障面积标准按实物配租标准执行。

三、保障配置工作流程

A、B型保障对象的受理审核工作依托我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行窗口受理、网上审核、轮候保障。

(一)窗口受理。申请人向现居住地的区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转街道(乡镇)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房管局。

(二)联合审核。区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国有房产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完成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转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申请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反馈区房管局。

以上协查单位的反馈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汇总提交。区房管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准入资格的认定工作,并提交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召开联席会议汇总。

(四)公示登记。拟实行住房保障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负责在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登记保障资格后,转市国有房产中心轮候保障。

(五)实施保障。实行住房实物分配的保障对象,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轮候配租;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在资格登记后通过福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承租社会化租赁住房,并经市国有房产中心备案,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福州市四城区C型住房保障工作规程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四城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以及经地市级以上或我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

保障对象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申请前5年内在本市五城区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1.实物配租。1、2、3人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实行减免3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

2.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30%,保障面积标准按实物配租标准执行。

三、保障配置工作流程

C型保障对象为各层次人才,其受理审核工作依托我市人才保障工作机制,由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实行单列保障。

(一)窗口受理。申请人按属地原则,通过网络申报平台向所在区人社局申报窗口提出申请,并上传所需佐证材料。所在区人社局完成审核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人社局窗口汇总。

(二)汇总提交。市人社局定期汇总,转市国有房产中心实施保障。

(三)实施保障。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对实行住房实物分配的,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轮候配租;实行租赁补贴的,应在资格登记后通过福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承租社会化租赁住房,并经市国有房产中心备案的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四、附则

本规程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各县(市)及马尾区、长乐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福州市四城区D、E型住房保障工作规程

一、申请条件

(一)D型保障对象

在我市四城区工作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1.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连续满12个月;2.在我市四城区落户满1年。

(二)E型保障对象

在我市四城区有合法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

1.户籍不在四城区,且取得我市居住证满1年或缴交社会保险满1年;

2.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D、E型保障对象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申请前5年内在本市五城区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二、房源保障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大型产业园区、高校集中区域建设社会化租赁住房,户型面积以30、40、50平方米为主。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社会化租赁住房享受我市有关租赁住房税费优惠及其他支持政策,并纳入福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优先向在我市城区务工的新市民承租。

三、保障方式

D、E型保障对象通过发放租赁补贴予以保障。D型保障对象1、2、3人户保障面积分别为30、40、50平方米,每月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30%。E型保障对象户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每月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30%。

四、保障配置工作流程

D型保障对象为一定层次人才,其受理审核工作依托我市人才保障工作机制,由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实行单列保障,与C型保障对象申请受理流程一致。

E型保障对象申请受理流程与A、B型保障对象一致。

D、E型保障对象的保障期为5年(60个月),自实施保障当月起算,期满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附则

本规程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各县(市)及马尾区、长乐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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